竞业限制的制度设计旨在通过约束劳动者离职后的择业权,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,保持市场核心竞争力。部分用人单位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,在竞业限制协议中规定了“报告义务”,即要求劳动者离职后定期主动汇报就业情况并提交相应依据,希望借此掌握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动态,以有效掌控劳动者的履约情况。然而在劳动者未履
近日,龙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千里追踪,成功将被执行人邵某某找到,为七起劳务合同纠纷案的申请执行人追回被拖欠工资5万余元,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兑现。据了解,原告范某某、石某某、孟某某、王某某等7人曾分别受雇于被告邵某某在工地提供劳务。工程结束后,邵某某未能全额支付工资,仅出具了欠条。尽管原告多
近日,亭湖法院成功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,为原告追回了拖欠已久的货款,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。基本案情被告朱某向原告处购买一船价值139万元的货物。因资金周转困难,2024年3月,被告就剩余尾款39万元出具欠条一份,载明“在三个月内结清剩余欠款。”后约定还款时间已到,被告仍有27
再审申请人: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(以下简称工行云南路支行)因与被申请人钟敏、广西鸿源先科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鸿源先科公司)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,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(2020)桂民终913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,法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,判决书载明:周某每月支付婚生子小张抚养费500元,于每年的1月30日前付清当年度的抚养费(支付期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小张满18周岁止)。判决生效后,周某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。2023年8月23日,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法院立案执行。同日,法院作出执行裁定,冻结了周某名下的银行存款4万余元。2023年8月28日,周某提出执行异议,称本案的执行申请已超申请执行时效···
1997年,李某因借款纠纷将马某某诉至法院,法院经审理,依法判决马某某支付李某45379.5元,1998年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强制执行,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某交付案款24716元,余20664元未给付,因被执行人马某某无固定职业,无其他偿还能力,又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,致使本案暂时无法执行,由于被执行人马某某在强制执行后远走他乡,导致执行未果,且当年执行手段单一,只能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